煤礦礦山安全定期探傷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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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7號 《煤礦安全規程》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① 第六十五條 (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制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
② 第六十六條 (四)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當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③ 第七十七條 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須采用具有可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部件每年應當進行1次無損探傷檢測.
④ 第四百一十六條 (五)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當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⑤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一)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 自懸掛使用后每6個月進行1次性能檢驗;懸掛吊盤的鋼絲繩, 每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懸掛使用12個月內 必須進行第一次性能檢驗,以后每6個月檢驗1次. 第四百一十二條 鋼絲繩的報廢和更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 AQ2068-2019 《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系統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測檢驗管理規范》 2020年02月01日實施
① 6. 1礦山企業應按表1規定的檢測檢驗周期制定檢測檢驗計劃,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定期檢測檢驗。定期檢測檢驗合格的提升系統應在提升機(提升絞車)房或室內明顯位置張貼或懸掛檢測檢驗機構簽發的定期檢測檢驗合格證。
表1定期檢測檢驗周期
序號
名 稱
定期檢測檢驗周期
6
懸掛前的鋼絲繩
懸掛前6個月內
7
升降人員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
自懸掛時起(個月;有腐蝕介質的礦山,3個月
8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
自懸掛時起(個月;有腐蝕介質的礦山,3個月
9
升降物料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
自懸掛時起,第一次1年,以后6個月
10
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
自懸掛時起,1年
11
天輪軸(探傷)
2年
12
提升機(提升絞車)的主軸(探傷)
2年
13
鋼絲繩與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探傷)
2年
14
窄軌礦車連接插銷、連接鏈
新購置使用前進行檢驗
② 6.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a)新安裝、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b)停止運行時間超過1年,重新投入使用前;
c )經過重大自然災害可能使相關結構件強度、剛度、穩定性或其他重要性能受到影響的設備使用前。
③ 6.3礦山企業委托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時應與檢測檢驗機構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檢測檢驗 對象、范圍、依據的標準(規范),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④ 6.4礦山企業應為定期檢測檢驗提供相應的時間并予以配合。
⑤ 7.1日常檢查應有記錄并將記錄存檔,記錄保存期為1年。
⑥ 7.2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測檢驗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及時落實整改,整改過程中應 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⑦ 7.3定期檢測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提升系統應停止使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 AQ/T 2075—2019 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設備設施安全檢測檢驗目錄 2020年02月01日實施
① 4.2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進行檢測檢驗的在用設備設施安全檢測檢驗目錄見表2#
表2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在用設備設施安全檢測檢驗目錄
序號 |
設備設施名稱 |
檢測檢驗依據 |
檢測檢驗周期 |
20 |
礦用提升容器重要 承載件 |
GB/T 6402鋼鍛件超聲檢測方法 MT/T 684礦用提升容器重要承載件無損探傷方法與驗收規范 |
2年 |
21 |
礦用人車連接裝置 |
GB/T 6402鋼鍛件超聲檢測方法 MT/T 684礦用提升容器重要承載件無損探傷方法與驗收規范 |
2年 |
22 |
天輪軸、導向輪軸 |
GB/T 6402鋼鍛件超聲檢測方法 MT/T 684礦用提升容器重要承載件無損探傷方法與驗收規范 JB/T 1581 汽輪機、汽輪發電機轉子和主軸件檢測方法 |
2年 |
23 |
通風機葉片 |
GB/T 6519 變形鋁、鎂合金產品超聲波檢驗方法 GB/T 15822. 1 無損檢測磁粉檢測第1部 分:總則 JB/T 9218無損檢測滲透檢測 |
2年 |
3. 徐州華順測控技術有限公司整理說明
1.紅字部分為標準規范原文摘抄內容。
2.檢驗檢驗等級沒有注明,檢測周期有部分沖突,檢測內容模糊,在實施檢測檢驗時需要依據甲方委托、參考制造標準、技術參數、地方標準規范,特殊要求等。
3.懸掛合格證書及查詢
5. 某煤礦大型設備定期探傷檢測管理制度
1、建立大型設備定期探傷檢測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礦井大型設備定期檢測檔案,及時制定大型設備探傷、檢測所用技術措施。
2、機電區技術組每年列出大型設備檢驗、探傷周期,并提前一個月將應該復檢的大型設備名目報給單位主管區長和分管技術的副區長。
3、機電區主管區長、分管技術的副區長根據機電區技術組提供的將到檢驗的設備進行聯系有檢驗資質的相關單位及時對進行檢測和探傷工作,并及時聯系設備檢測和探傷所需資金,保證在用大型設備能夠及時進行檢測。
4、大型設備的探傷、檢測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定期對礦井在用的大型設備進行檢測、探傷。對在檢測中省、地方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制定的標準高于《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要嚴格按高于《煤礦安全規程》標準的地方規定標準執行。
5、建立專用的大型設備檢測、探傷資料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6、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地方煤礦監察部門的一般規定要求對礦用大型設備檢測周期規定如下:每6個月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副井提升絞車鋼絲繩。每年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礦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升人車;空氣壓縮機;各種壓力容積;主井運輸強力皮帶。每3年需進行一次檢測的礦用設備有:副井提升絞車;礦井主扇風機。
7、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地方煤礦監察部門的一般規定要求對礦用大型設備探傷周期規定如下:每年需進行一次探傷的礦用設備有:礦井主提升機的主軸、天輪主軸;主扇風機的主軸;礦車連接裝置的連環;刮板輸送機的鏈條等;對規程沒有規定的大型設備主要部件需探傷的要及時探傷,一般2年進行一次探傷實驗。
8、對新安裝的水泵、絞車、空壓機、主扇風機等礦用大型設備要先進行檢測完好后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9、對檢測、探傷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寫出書面處理報告;對不能及時處理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機電礦長、礦總工、礦長,以便問題及時解決,在問題未處理之前該設備應停止運行。
10、對不能按時進行大型設備檢測和探傷實驗的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根據情況輕重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